陈宏义律师亲办案例
房屋侵占纠纷案--【陈宏义】
来源:陈宏义律师
发布时间:2014-10-10
浏览量:487

(一)诉讼当事人:

原告:长沙某区拆迁事务所

原告委托代理人:陈宏义律师

被告:吴某某

(二)案情简介:

原告于2005731日与被告父亲吴某明签订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约定由原告支付拆迁补偿款给吴某明。吴某明依约搬离其所有的房屋并腾空土地,原告也将补偿资金按时到位。被告非房屋原产权共有权人,未经原告允许,在其父吴某明搬离后一直强行居住在协议约定的房屋内,在原定于200583日的最后搬离期限已逾期近三年时间,被告在此期间,一直未停止其侵占行为。因被告侵占的房屋一直未拆除极大的阻碍了原告项目工程的推进,原告遂向法院提起诉讼。

(三)律师代理意见:

1、原告与吴某明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具备法律效力,且原告已按协议约定履行了义务。

2、因被告的侵权行为导致了《征地拆迁补偿协议》不能完全履行,被告应承担全部责任。

3、被告的答辩理由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应该依法驳回。

①被告辩称其现居住的房屋归其所有没有事实依据。被告早在1991年就因婚姻关系将户口迁出了东方红镇,被告既不属于东方红镇延农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也未承担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义务,当然不具备在集体经济组织内建房的资格。因此,被告辩称其现居住的位于延农经济组织的房屋归其所有是没有事实依据的。

②被告既非房屋所有权人,也非共有人,当然就不构成与房屋相关的第三人,因此被告辩称原告与吴某明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是无效合同没有法律依据。

③被告辩称原告的起诉超过了起诉期限没有法律依据,因为被告的侵权行为一直在继续并未中断,因此原告的起诉并未过诉讼时效。

④原告的征地拆迁工作严格遵照《长沙市征地拆迁补偿安置条例》以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的规定开展。

(四)法院判决:

法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父吴某明签订的《征地拆迁补偿协议》合法有效,且双方均已履行了各自的义务。被告吴某某既非拆迁安置对象,又非该房屋的共有人,在未经原告许可的情况之下,趁吴某明搬离被拆迁房屋之机强行搬入并居住至今,已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法院判决限被告在判决生效后3日内自行搬离、腾空其侵占的房屋,同时承担案件的受理费和先予执行的费用。

被告后向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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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信息
  • 律师姓名:
    陈宏义
  • 执业律所:
    湖南弘一律师事务所
  • 职  务:
    主办律师
  • 执业证号:
    14301*********2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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